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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府发〔202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等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8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   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10件).docx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docx

   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docx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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