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促进本市网络消费发展,推进电商平台、品牌商家、服务机构联动,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培育促进网络消费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4年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出台背景
贯彻落实《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2024年工作要点》工作任务,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发挥培育带动作用,支持企业进一步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引导电商服务企业加大对相关企业扶持力度,制定出台本《通知》。
二、支持范围
一是通过公共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实物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二是通过公共网络平台面向消费者开展实物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三是提供直播带货、电商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三、内容说明
一是《通知》中的“成交额”,均指与商品性消费有关的实物商品或餐饮的网上自营销售金额。不包括票、券等非实物商品销售金额。
二是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包括在2024年自建APP、小程序、网站等公共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以及在2024年入驻京东、淘宝、天猫、抖音、快手、拼多多等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是根据《通知》支持标准和条件第(三)项进行申报的企业,应在2024年之前已开展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业务,其2024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上年同期数不为零。
四、执行时间
按照“达标即享”原则,2024年年内符合《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日期截至2024年11月1日;2024年年度符合《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日期截至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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