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自治区级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体制,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区域粮食安全,近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农发行宁夏分行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宁粮规发〔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是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自治区政府调供需、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最重要、最直接、最有利的手段。
2022年4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含食用油)的储备、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建立了区、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制度,对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分级储备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自治区主要负责落实自治区级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各市、县(区)主要负责落实辖区内成品粮油储备。同时我区原粮、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布局近年来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不能适用于新时期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亟需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及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分章对自治区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品种及质量,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管理机制等作了规定。第一章“总则”,对《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予以明确,对自治区级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定义。第二章“规模、品种及质量”对储备规模的确定、储备品种及质量作出明确要求。第三章“工作职责”对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区分行及承储企业的职责作出要求。第四章“管理机制”就承储企业的选定、合同管理、组织验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及承储企业条件等作出规定。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效等。
下一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会同财政厅、农发行宁夏分行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不断提升自治区级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
相关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财政厅 农发行宁夏区分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级应急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粮规发〔202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