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等。
《办法》规定了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职责,食品安全员能力和职责以及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要求。针对自查方面,《办法》要求不同类型的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另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个体工商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参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