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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2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一、关于202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全力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二)突出立法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两岸融合和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大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相关立法项目保障力度。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引导、推动、规范、保障重大改革。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三)严格落实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法规项目,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需要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市政府审定。

(四)强化公众参与。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加强立法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作用,听取基层立法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司法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大立法调研。市司法局要根据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24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要求,制定2024年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各行政执法领域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是:

1.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等简单执法问题。

2.不执行包容审慎监管相关规定,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听辩解、不问缘由等执法粗暴问题。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放管服”改革不到位,对执法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执法“寻租”问题。

4.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性检查、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5.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乱罚款、滥收费等逐利执法问题。

6.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的梳理情况。

7.对涉及专项整治相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置情况。

8.对涉及专项整治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9.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

10.按照《厦门市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归集通报若干规定》(厦府办发明电〔2023〕25号)要求,对本单位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归集的报送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24年6月)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围绕监督检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总结主要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

2.核查阶段(2024年7-8月)

由市司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实地开展核查评议。

3.总结阶段(2024年9-10月)

全面梳理总结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核查)有关文件及资料;被监督检查对象汇报有关情况。

附件:   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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