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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解读问答

2024年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下面以问答形式对《办法》做简要解读。

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2024年1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规范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海关总署制定了《办法》。

问: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合作区免税进口主体范围为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免税进口主体的具体名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执委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

问:哪些货物属于免税范围?

答:《办法》所称自用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以及第九十五章税目9508项下的商品,《通知》附件中不予免税商品清单内的商品除外。

《办法》所称自用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

《通知》第五条所述四类措施货物,不适用该进口免税政策。

问:免税进口主体通过什么信息系统办理业务?

答:免税进口主体通过合作区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服平台)办理免税货物台账的设立及变更、转让给其他主体、销售给个人、提前解除监管、贷款抵押等业务;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免税货物通关手续。

问:免税进口主体如何建立免税货物台帐?

答:为确保便捷通关,《办法》明确对合作区免税货物实施电子台账管理。

免税进口主体在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说明材料外,免税进口主体还应提交合作区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问:免税核注清单用途是什么?

答:为减轻免税主体负担,准确记录免税货物台账变化,在合作区启用免税核注清单,通过填报免税核注清单,办理免税货物区内结转、基建物资核报等业务,完成台账的进账、出账等管理操作。

问:免税货物进口时应如何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答:免税进口主体使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进口免税货物,“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代码:5795);根据台账类型“征免性质”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代码:482);“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免税进口主体名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其他栏目填报内容,应与经海关确认的对应核注清单相关栏目的内容保持一致。

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货物可以转让给区内其他主体吗?

答:可以。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将免税货物在区内转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将免税货物转让给区内其他免税进口主体的,由转入、转出免税进口主体分别填报核注清单,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该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无需补缴税款。

2.将免税货物转让给区内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由区内转出免税货物的免税进口主体填报核注清单,并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税款,补税的完税价格计算参照办法第十一条提前解除监管相关规定办理,补缴税款后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已耗用的基建物资还需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吗?

答:《办法》明确,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已核报耗用的基建物资(不包括可重复使用的物资),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无需补缴税款。

问:什么是四类措施货物?

答:《通知》所称四类措施货物是指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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