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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发改办〔2024〕20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现将《江门市市 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 年 1 月 22 日

江门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冻猪肉储备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参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粮物〔2021〕1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是指市政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引起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坚持常年储备、动态轮换、规模适度、保障重点的原则,实行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费用包干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省下达收储任务,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行政管理工作,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收储任务;组织核查确认收储落实情况,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负责监测猪肉市场价格,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情况的监测分析,适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预算;配合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落实省下达收储任务,拟订市级储备冻猪肉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配合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储存的市级储备冻猪肉,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受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对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及时处理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报告发现的问题,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存储库点、储备数量、储备质量、轮换和动用要求、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制定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储数量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承储期一般为3年;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邀标竞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

市级储备冻猪肉原则上不允许江门市域外储存。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租赁冷库,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应急投放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四章 收储轮换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承储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报告收储落实情况。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收储、轮入的,应当在约定完成时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前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同意。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质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入库前应当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作为市级储备冻猪肉储存。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市级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

第十六条  承储期内,市级储备冻猪肉任何时点的库存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承储数量的70%,一个承储年度每月的月末库存量平均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承储数量(发生动用的除外)。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冻猪肉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变更仓(堆)储存须及时通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报送上月度的储备统计报表,报送的报表应当真实、准确、规范。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保存6年以上。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十九条未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

(二)全市或者部分县(市、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包括免费调拨、限价销售、降价销售、随行就市投放等方式。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动用方案。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指令。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动用方案要求,保质保量提供市级储备冻猪肉,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动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应当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当在2个月内自行完成补库,并在补库完成后及时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报告补库情况。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报市政府核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依据核查情况,对储备费用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或应对突发事件,指令承储企业限价销售、降价销售或者免费调拨市级储备冻猪肉,造成销售价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冻猪肉市场平均价的差价或免费调拨产生的成本价,由政府负责补偿。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冻猪肉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依照本办法对承储企业从事市级储备冻猪肉收储、管理、轮换及动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需开展临时储备收储或建立其他市级肉类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级储备冻猪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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