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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2023〕6号)

各区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文物、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加强厦门老字号规范管理,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根据《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规范,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文物局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1月7日

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充分发挥厦门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老字号,是指在厦门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厦门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厦门老字号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品牌认定为厦门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厦门老字号企业,建立厦门老字号名录。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厦门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厦门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当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厦门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品牌传承不少于30年;

(二)具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地域特色、历史底蕴;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厦门市内依法登记设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履行法律法规等义务;

(二)依法拥有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传承品牌主营业务经营不少于30年,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厦门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征求相关行业协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名单。

参与评审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在局网站及本市主要媒体对拟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厦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厦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权属市商务局,厦门老字号企业可依据《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商务局备案,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字号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第十六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向注册地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督促企业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及时填报有关信息的;

(三)厦门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对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厦门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二)擅自改变“厦门老字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

(三)利用“厦门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厦门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损害“厦门老字号”信誉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发现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抄告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厦门老字号保护发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地的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建议市商务局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老字号称号的;

(五)其他不符合厦门老字号和厦门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可商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取消其厦门老字号称号,将其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厦门老字号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厦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继续授予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对复核中发现已不符合厦门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作出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取消厦门老字号称号、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日常管理,并对其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违反《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市商务局和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厦门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被移出厦门老字号目录,应撤回其含有厦门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收回厦门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厦门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厦门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品牌始创于港澳台地区、在厦门发展的港澳台资企业申报厦门老字号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其在港澳台地区的品牌创立时间、主营业务等发展历史可合并计算。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按有关工作机制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厦门老字号,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附件

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老字号信誉,加强对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局对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适用于厦门市商务局认定的厦门老字号及厦门老字号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被认定为厦门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属厦门市商务局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厦门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厦门老字号”2色标识。厦门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件。

第六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门店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厦门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厦门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厦门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局统一制作和颁发厦门老字号证书和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厦门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厦门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二条  被市商务局移出厦门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厦门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证书、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局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厦门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厦门老字号标识;厦门老字号证书、牌匾由所属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交回市商务局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三条  厦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厦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厦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市商务局备案。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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