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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3〕1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下列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适用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是根据执法实践,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较为常见、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更关注相关违法行为的特殊情节,且非完全列举。裁量权基准没有列入《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形,当事人存在上述一般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从重行政处罚。

二、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当事人具有裁量权基准所列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具有多种情形,甚至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应当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正确适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幅度。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规定了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幅度的,当事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明显更为恶劣或者危害后果明显更为严重的,或者具有两种以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综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处罚幅度。

四、合理细化量化适用情形。对于裁量权基准中所列的持续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应当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关行业领域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对类案共性问题要统一裁量尺度,防止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现象。鼓励设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统一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有关要素。

上述意见同时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和后续制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附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pdf: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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