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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23〕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药品监管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评估,现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19〕4号)。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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