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为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和豇豆、部分特种水产品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和执法办案,我厅决定开展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承担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量时间
监督抽查抽检样品2000批次,其中蔬菜1000批次、畜禽产品500批次、水产品500批次。抽样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分别为1月-3月、6月-8月、9月-11月,结果上报时间为4月、9月、11月20日前。
二、监测内容
(一)重点品种:针对消费量大、问题隐患较多的农产品品种,重点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集中整治的11个问题突出品种,蔬菜为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菠菜、蕹菜、茄子、黄瓜、苦瓜、番茄、油麦菜、丝瓜、菜豆、花椰菜等,畜禽产品为鸡蛋、牛肉、羊肉、乌骨鸡肉等,水产品为草鱼、鲤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牛蛙、泥鳅、黄鳝、甲鱼等。
(二)监测对象:监测覆盖14个市州重点品种的主要产区,针对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运输车和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户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抽样地点结合各地种养殖分布和生产实际,依据“双随机”原则选取,抽取产品应为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确定上市的产品。
(三)监测参数:蔬菜监测29种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监测8种药物残留,水产品重点监测14种药物残留,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1。
(四)抽样方法:蔬菜抽样按照《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要求同一抽样点最多抽取4个不同品类的样品,同一品类、同批次产品最多抽取2个样品。
(五)判定原则:蔬菜中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1-2022)的规定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中禁用物质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判定,停止使用和产蛋期不得使用的药物残留按(GB31650.1-2022)和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农医发〔2005〕3号)、农业部2292号公告(2015年)判定;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进行判定,停用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进行判定,不得检出药物和常规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进行判定。
三、要求
(一)科学规范抽样程序。监督抽查是发现问题和执法办案的重要依据,科学规范的抽样是决定监测结果运用的前提。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抽查程序规范。要严格遵守“双随机”和“抽检分离”的要求,主动提供真实完整的重点农产品监管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严禁对守信优等的信用主体多层次、多频次抽检,执法人员负责监督抽查抽样,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要求,加强学习培训,规范开展现场抽样、填写抽样单和完成样品移交(移交确认单见附件2)。各任务承担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并配合抽样人员现场指导抽样、开展制备封存和接收样品工作。
(二)及时精准开展检测。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执行。要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按时完成检测任务,检测结果"随检随报",不合格产品检测结果24小时内通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运用监测结果,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监督抽查工作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联系人:杨韶红,电话:13687380849。
附件:1.重点农产品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2.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