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3〕38)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按程序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2024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含拟修改)的29件,废止的43件,失效的56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含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