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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制定出台了《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等文件。原省局、省卫健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与现行规章不一致,且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0月份,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处依据总局4个部门规章和2个指南文件,对《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11月份,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市场监管局征求意见。截至12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采纳2条,不予采纳3条。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形成《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2023年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共计6章38条,主要包括总则(9条)、基本要求(9条)、医疗机构使用要求(8条)、网络主体经营要求(7条)、其他场所及要求(2条)、附则(3条)等章节。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删除标题中的“试行”。

2.第一条修订增加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

3.第六条修订新增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办理及销售特定全营养食品经营资质相关要求,与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表述保持一致。

4.第十条修订新增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配备要求,新增第十一条关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要求,与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5.第十九条修订了医疗机构设立特医管理委会和临床营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表述,依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修订并征求省卫健委意见,体现医疗机构实际需要。

6.第二十八条修订调整了网络经营者证书公示要求。将网页信息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修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修订为“产品注册证书”,与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7.第三十二条修订调整了网络经营者提交信息要求。将提交“载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修订为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与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一致。

解读人:陈姗姗联系方式:0551-6335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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