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建立健全农业农村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2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配套制定《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配套制定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pdf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