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已公开通报了11例关于二氧化硫不合格的食物样本,涉及干制蔬菜、糖渍水果等品类,不合格原因主要为二氧化硫超限量使用及标签标识不合规,食安中心已通知受影响的批次产品停售及下架。不合格通报汇总详见下表。
那么,香港地区关于食品中二氧化硫的使用限量及标签标识是如何规定的呢?对此食品伙伴网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中的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作为食品添加剂,在生产中起到漂白、防腐、脱色和抗氧化的作用,常来源于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和焦亚硫酸钠盐等。一般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食用二氧化硫超标的产品,易产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还可影响钙吸收;过量进食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二、香港地区关于二氧化硫的限量规定
二氧化硫作为防腐剂/抗氧化剂使用须遵照《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规定,可用于干菜、干果、腌菜、盐腌的鱼制品和经加工处理的肉制品等不同种类的食物。在第132BD章附表1中,列出了二氧化硫允许使用的类别、在食品内的最高准许含量以及使用时的附注说明等。
以被通报的蜜枣产品为例,按照《食物内防腐剂规例》规定,其二氧化硫的使用限量为100ppm(以二氧化硫残留计算)。
另外,请注意二氧化硫的替代物的使用规定,其替代物的使用限量须按二氧化硫残留计算,且需符合二氧化硫的最高限量要求。
三、香港地区关于二氧化硫的标签标识规定
在香港,关于食品标签标识的主要法规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例指出,除非符合豁免规定,食物添加剂如构成食物的配料,应在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明添加剂的作用类别和添加剂名称,或者标明作用类别和INS号或E编码。例如:防腐剂(二氧化硫)、防腐剂(E220)或防腐剂(220)。
此外,如果预先包装食物含有超过百万分之十的亚硫酸盐(包括二氧化硫),有关的致敏物质必须在配料表中指明。标示格式和方法可参考《有关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剂及日期格式的标签指引》。以被通报的“梅菜”产品为例,除配料表中需标示出“防腐剂(二氧化硫)”外,可使用陈述句,在配料表末端,或贴近配料表处声明“致敏原:含二氧化硫”。
四、不合规产品处罚规定
出于传统立法习惯以及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香港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即属犯罪”常见于香港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中。《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食物安全条例》对售卖不适宜人类食用的食品,或违反食品的行为均规定了相应的罪行和所负的刑事责任。香港规定,食品中二氧化硫的使用应符合《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规定;标签需符合《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定。如违反,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五、小结
企业如计划往香港地区出口含有二氧化硫的食品,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合规管理:一是,在香港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使用二氧化硫时,应严格遵守《食物内防腐剂规例》(第132BD章)的规定,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二是,应按照《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定进行规范标识,注意二氧化硫需同时符合食品添加剂及致敏物质的标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