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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变化解读

 为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顺利贯彻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3年12月7日。整体来看,此次修订内容变化较大,值得企业关注。食品伙伴网总结了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以供速览。

一、总则修订情况

总则部分的变化主要有三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品店的审查;二是对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的情形进行了调整;三是修订了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当在以括号标注的情形,增加了“从事食品批发销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删除了“通过网络经营的”,与《办法》相衔接。依据《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经营的已由许可改为报告制。此外,申请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自营和承包,该规定在《办法》中并未明确。

食品经营项目归纳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管理三类,与《办法》保持一致。将食品销售分为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两种情况,删除了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明确了餐饮服务的范围,增加半成品制售,并明确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删除了糕点类食品制售,将其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新增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此外,明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许可审查通用要求修订情况

与《办法》及其他法规相衔接,明确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原料供货商管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意见稿还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修订情况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主要修订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销售通用要求,二是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在食品销售通用要求方面:明确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要有良好的采光、照明条件;明确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配备的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新增贮存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

在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方面,新增以下规定:

(1)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餐饮服务项目的,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

(2)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不易于挑拣异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应采用小包装计量或使用密闭容器。使用密闭容器的应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食品的工具或手套。

(3)销售散装熟食应有销售专区或专柜,配备具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设施。

(4)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符合餐饮服务的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

四、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修订情况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相对来说,新增和修改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餐饮服务场所选择要求,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

(2)新增并细化食品处理区的要求。明确食品处理区内不得饲养宠物。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的容器和加工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细化明确了食品处理区的地面、门、窗、天花板、采光、洗手设施、设备设施要求。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且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3)规定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

(4)新增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保洁设施的材料要求。

(5)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的要求。

(6)增加了需要设置专用操作区的餐饮服务情形,并细化了专间、专用操作区的要求。

(7)关于中央厨房,增加设施设备要求,细化了场所设置和运输设备要求。

(8)关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设置分餐间;应配备信息标注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包装、容器或者配送箱等标注信息;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的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

(9)明确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并增加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10)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中的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除外),可以适当简化所需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要求。

五、新增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意见稿第五章全部内容为本次修订新增加的内容。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增了三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为: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的许可审查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小结:

整体来看,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相衔接,同时对目前没有明确的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落地执行。

附件: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与《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比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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