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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六、《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七、《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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