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六、《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七、《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