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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的通知 (皖卫食品秘〔2020〕63号)

各市、县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为切实做好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0年3月10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作用,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隐患的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进行风险研判、风险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坚持“早发现、早研判、早交流、早通报”原则,坚持与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单位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海关、粮食部门等,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出席会商会议人员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采取定期召开和紧急召开两种形式,定期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到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苗头时,可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议。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各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

(二)分析风险因素产生的原因和出现在食品安全链条中的可能环节,研判可能危害和潜在风险,为釆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三)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研判、交流和通报的信息,要以事实为依据,力求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召开会商会议,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当地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  参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会商内容和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对外透露。指定参加会商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条  会商研判结果和相关通报的情况仅供各相关部门参考,不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相关单位依照职责拟定发布。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研判、交流和通报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将依法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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