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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环综合〔2023〕33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强化防治”工作方案

一、强化源头监管

(一)优化产能配置。新改扩建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严格遵循“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需求总体匹配”原则,不符合《贵州省“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产能。

(二)强化跨省转入监管。含钡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机氰化物废物等省域内利用处置能力不能满足省内需求的危险废物不得跨省转入。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类别以转移自相邻或开展区域合作的省份、以及全国或省内统筹布局的特殊危险废物为主。

二、强化过程监管

(一)推进危险废物可追溯信息化管理。依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系统,到2025年,建立年产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可追溯信息化管理模式,逐步推广到年产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信息化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线索,立即将违法线索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查办,重要线索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办。经查属实,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内转移联单流转。

(二)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单位进行经营能力评估,组织人员现场复核评估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严格许可证办理流程。

(三)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当年评估结果不达标,且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结果不达标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严厉打击涉危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法问题严重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期间,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内转移联单流转。

三、强化综合利用

(一)推动收集转运处置一体化。推广废铅蓄电池跨区域收集和转运试点工作经验,立足省内,以危险废物利用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为龙头,联合省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收集转运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集中贮存设施,形成“金字塔”式运营模式,推动危险废物定向流入利用处置单位。

(二)提升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重点解决电解铝行业铝灰渣和二次铝灰、除油基岩屑外的废矿物油、废油漆桶等包装物、煤焦油等精(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到2025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明显提高。

(三)突破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利用瓶颈。加快飞灰水洗+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等离子体熔融等技术落地,最大限度减少飞灰填埋量,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填埋比只降不升。

四、强化管理创新

(一)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试点。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探索以铝灰(渣)、煤焦油为首批试点的危险废物类别,开展环境治理或替代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接受单位豁免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含铅废物、含汞废物、油基岩屑、含锌废物、废油漆桶等包装物为首批试点,支持有意愿单位在不违反跨省转入条件并以合适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后,可适当转入我省进行利用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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