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3〕343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 号)。根据省政府要求,为做好我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54 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二、强化主体责任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应清尽清”。其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把握阶段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3 年 7 月下旬—8 月。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修订废除阶段:2023 年 9 月—10 月 20 日。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于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此次政策措施清理是全国一盘棋,时间紧、任务重,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加强调研督导。要结合大兴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功能,加强工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省市场监管局将与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联合组成督导组,赴各地进行实地调研督导,确保按照期限推进清理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各地市开展政策措施网上交叉检查和评查,工作方案随后印发。各地、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领域,要进行重点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将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五)大力宣传倡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丽,029-86138986、13572458608;阎鹏,029-86138829、18802975818。

传真:029-86138986,邮箱:sxscjgfld@163.com。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司法厅

2023 年 7 月 24 日

   附件下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