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法办字发〔2022〕2号),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职责,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以下简称《基准》),经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是依照2023年以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权责清单确定的。本《基准》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黔环综合〔2021〕67号)和《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黔环综合〔2022〕64号)同时废止。
三、本《基准》印发之前已立案调查,但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对比本《基准》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1年版)(黔环综合〔2021〕6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则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反馈。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2.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试行)
3.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基(试行)
4.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pdf
2023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