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绿色云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升“绿色云品”品牌影响力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和质量兴农战略,加大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绿色云品”矩阵,提升和扩大云南省“绿色云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品牌纳入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以下简称品牌目录)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包含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或机构所有,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其生产的所有产品上统一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所有,在其生产的某个类别或单一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品牌。
第四条 品牌目录的推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同推进。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品牌目录的建立与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的培育发展和宣传推介。
第六条 申请纳入品牌目录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申报品牌持有者或授权实际运营者,在云南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至少一项合法有效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拥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和规范的授权管理办法,授权使用主体不少于三家。
第七条 申请纳入品牌目录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重视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二)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拥有鲜明的品牌形象标识,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产品条件。申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还应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产品批量生产和销售满三年,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选: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近三年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品牌目录按照以下程序推选建立:
(一)申报主体对照申报条件,通过云南省“绿色云品”申报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至申报管理平台;
(三)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查询;
(四)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符合条件的品牌目录建议名单;
(五)省农业农村厅对建议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十条 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征集一次。
已入选品牌目录的品牌无需重复申报,但需在每年申报期间,登录申报管理平台,对信息进行更新。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已入选品牌进行复核,发现不再符合入选条件的品牌,予以退出目录。
第十一条 入选品牌经授权可使用云南省“绿色云品”形象标识,进入云南省“绿色云品”官方授权渠道进行产品展示和销售。
第十二条 入选品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告,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品牌产品停产一年以上的;
(三)违规使用云南省“绿色云品”形象标识的;
(四)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品牌建设支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品牌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云品”整体品牌形象的宣传打造,积极引导和促进社会消费,支持入选品牌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展会、品牌推介和产销对接等活动,支持目录品牌参与各级评选评优活动,推动品牌塑造和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品牌推选、价值评估、宣传推介等活动,培优塑强一批“绿色云品”知名品牌,不断提升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