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计划的通知 (青农医〔2023〕41号)

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3〕3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兽药质量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维护我省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厅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青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承担省级抽样、检测、结果上报工作,并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抽样工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督促各地配合完成抽样任务,加强基层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假劣兽药和抽检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做好兽药抽样、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畜禽屠宰环节监测样品的抽/送样工作,开展辖区内假劣兽药查处与汇总上报工作,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相关抽样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抽检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创新完善抽检工作机制,找准监管重点,提高重点环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抽检比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抽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官方取样程序》《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等要求,加强抽样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抽检行为,确保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检打联动。各地要深入实施检打联动,严格执行抽检计划规定程序,对农业农村部和我厅通报的非法企业、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要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对监督抽检发现的假兽药和质量不合格兽药,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开展立案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能和监督执法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联动监管制度、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及时准确将有关证据提供给相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严格落实结果确认和检验报告送达等要求,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沟通,推动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监督抽检和兽药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在完成对违法主体的案件查处或情况调查后,按要求的时间上报查处信息,我厅将定期发布查处结果。对经认定为假兽药的,一律按照假兽药信息报送,不得作为监督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上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要按阶段报送监督抽检、残留监控、风险监测结果至省农业农

村厅兽医局。

三、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局

联系人:姜立红     联系电话:0971-6125442

青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 丽        联系电话:0971-6184551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联系人:杨永斌      联系电话:0971-3920293

附件:1.《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3年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计划的通知(青农医〔2023〕41号).pdf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