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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同意,启动《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及目录制定工作,形成《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正在征求意见中,截止日期7月15日。

《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共十三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目录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清晰界定食药同源物质范围(第三条),突出广西地方特色(第五条),将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视为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的补充。

(二)严格依法履职。理清各部门、单位职责,对食药同源目录实行技术机构、市级行政部门、自治区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制度。(第四、八、九、十条)

(三)强化食品安全。紧抓安全性评估,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期限为2年,设置前期审核、中期监测、后期监管三道关口,并对食药同源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第六、七、十、十一条)

(四)保证多渠道申报。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足地方实际需求,各区直科研院所和高校根据科学研究进展,均可提出扩增或修订食药同源目录的建议。(第六条)

予以经费保障。将目录制定所需安全性评估、风险监测及监管等工作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助力挖掘广西食药同源物质资源,助推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及传统食养产业发展。(第十二条)

《广西食药同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的制定的意义在于,通过开发食药同源食品原料资源、发展地方特色食养产业等方式,可以助力健康广西建设,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等项目的开展;同时,研发具有广泛食用习惯的中药品种,促进中医食养理念在健康食品研发上的应用,可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推动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的继承和发展;此外,制定地方版“食药物质目录”可以赋予广西食品企业在新赛道先发优势,进一步推动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因此,制定该管理办法对于推进广西大健康产业新发展、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以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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