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
《指南》明确适用范围,要求上海市获得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指南》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相关要求做出详细规定。
《指南》制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指南》还就风险防控机制做出详细说明。规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据本企业的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程序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另外,《指南》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有以下三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设立、调整以及责任履行情况予以单独记录,存档备查,可以采用电子化的形式进行留档。
(二)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发现有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调整,表现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