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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23〕15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下简称《标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以下简称《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等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规范生效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贮存设施,应对照《标准》要求,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选址、建设到危险废物包装、分类贮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进行自评,不满足要求的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于2024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过程需注意妥善安置现存的危险废物和整改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新改扩建贮存设施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中“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名称按照《标准》统一修改为“贮存点”,产废单位设置的其他贮存点建设除满足《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工作方案》附3-2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含贮存点)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文件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视频监控应确保监控画面清晰,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二)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更换。各涉废单位(包括纳入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管理的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于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更换,确因采购流程等问题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可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在落实《规范》的基础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样式应增加“(第X—X号)"编号信息,贮存点应设置警示标志。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标志牌样式详见附件。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样式可由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上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贮存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贮存危险废物清单、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能力、可利用处置危废、产生危废等信息纳入识别标志二维码管理,危险废物标签备注栏需显示容器容量材质等信息。本通知印发前已设置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牌的,可直接对照附件要求在标志牌上进行修改,《规范》实施之日前已经张贴在危险废物包装上的标签不需更换。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新老识别标志更换落实工作,通过组织线上线下学习培训、印发“口袋书”等方式,加强对环评、固管、执法等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宣传培训,指导帮助企业做好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衔接工作,提高其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标准规范相关要求纳入项目环评审批、日常执法检查、经营许可管理等工作内容,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首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屡查屡犯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厅将把各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自评整改情况和识别标志更换情况纳入2023年度危险废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内容,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视情予以通报。

附件: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贮存点标志牌样式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固体处周思达;电话:025-58527553;固管中心杨成;电话:025-58527396)

   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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