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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如下。

一、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

(一)规范基准制定权限。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省级行政机关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本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权在市、县依法相对集中由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单位行使的,其行政裁量权基准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制定。市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并汇总整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对上级已经制定的,原则上直接适用;确实不能满足本地区实际需要的,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上级没有制定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统筹考虑裁量因素。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遵守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做到横向协调、纵向衔接。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要加强与上级行政机关的对口联系,与上级行政机关在裁量因素、基准格式等方面保持一致。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实际,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同一行政执法事项涉及本级多个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也可以分别制定。同一行政执法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由不同行政机关实施的,上级行政机关要将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到负责实施的所有下级行政机关,并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指导。

二、准确界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三)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单行法有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确保裁量权基准明确具体、可操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违法行为的表述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本一致;法定依据要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裁量阶次要包含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其中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外的裁量阶次,可以在具体违法行为事项上明确,也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统一进行明确;适用条件要对应每一种裁量阶次细化具体的适用情形,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处罚标准要对应适用条件合理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数额区间等。不予处罚、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要明确具体。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法定罚款幅度内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

(四)明确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容。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相衔接。拟在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已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具体条件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通过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者按照相关授权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的,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

(五)明确其他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对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重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的程序、条件和期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制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重点对法定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进行明确,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合理划定阶次,明确每一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全面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六)严格制定和公布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依照法定程序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将制定的或梳理汇总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七)规范基准适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执法办案系统,为执法活动提供精准指引。要大力推行“说理式执法”,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基准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级制定的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案卷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制定的基准出现上述情形的,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调整适用。

(八)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出现调整适用情形的,制定机关要及时调整修改。

四、强化工作保障

(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吸纳执法标兵和业务骨干参与制定工作,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推进本系统标准统一、符合实际、便于操作,提高熟练运用基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推进贯彻落实。

(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梳理论证和评估。内容、形式等符合要求的继续适用,不符合的抓紧修改完善;应当制定而尚未制定的,严格按要求尽快制定公布。省级要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要于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各市、省直各部门将贯彻实施情况于2023年11月底前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加强调度督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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