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申证类别名称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品),类别编号3003。
《细则》明确,生产场所、周围环境以及厂区的布局道路和绿化,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
《细则》要求,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材质、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用于混合的设备应能保证物料混合均匀;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装置,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过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用于生产的计量器具和关键仪表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细则》提出,企业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和设立下列原料控制要求。
另外,《细则》还规定了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GB31601-2015)等标准以及企业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