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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包抓机制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宁物流包抓办发〔2023〕10号)

各相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已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第二次工作推进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包抓机制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

市场主体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选优扶强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抓手。根据《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年-2027年)》要求,为提升我区现代物流业市场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推动物流市场主体发展,制定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办法。

一、物流企业的定义和类型

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中关于物流企业定义和类型的规定。

(一)物流企业定义。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实际操作中,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内容涉及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配送、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服务即视为物流企业)。

(二)物流企业类型。

1.运输型物流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运输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2.仓储型物流企业。从事仓储业务为主,具备一定规模;可为客户提供分拨、配送、流通加工等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一定规模的仓储设施、设备,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货运运输工具;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仓储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3.综合型物流企业。从事多种物流服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货运代理、配送、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多种物流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可为客户制定系统化的物流解决方案;可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自有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仓储设施及相关设备;具有一定市场覆盖面的货物集散、分拨、配送网络;具备信息服务功能,应用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服务全过程进行状态查询、监控。

二、认定标准

(一)企业总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二)评审前三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

(三)评审前三年企业均实现盈利,且每年纳税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

(四)经营管理。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拥有专业的企业管理和物流专业人才,50%以上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行业职业资格。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服务能力。能够提供物流系统规划、资源整合、方案设计、业务流程重组、供应链优化、物流信息化等服务。

三、认定程序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按照“申报、审核、评审、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物流企业(不包括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向所在地级市商务(物流)主管部门申报,由各地市商务(物流)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报文推荐;区属物流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商务厅发函推荐。

(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收到各地市级商务(物流)主管部门初审转报的相关材料后(区属物流企业由主管部门初审转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初步确定符合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标准的物流企业名单。

(三)评审。自治区商务厅组织发改、交通、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经审核符合重点物流企业标准的物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确定拟入选物流企业名单后,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自治区商务厅对入选的物流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核认定,通过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要件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专项要件清单。

1.企业所在市商务(物流)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文件(区属企业由其区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文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封面加盖企业公章)(附件);

3.评审前三年企业财务报告;

4.申请企业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5.申请企业获得的相关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6.申请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五、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扶持措施

自治区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包抓机制专班成员单位对经认定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扶持:1.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拟建或在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方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2.协助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土地、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3.鼓励各地市制定扶持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4.采取其他措施扶持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做大做强。

六、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开展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是推动物流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手段,本着企业自愿申报、认定标准统一公平的原则,认定工作过程中各市、各部门不得有任何收费行为。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有效期为五年,各地级市商务(物流)主管部门须根据认定办法建立本市骨干物流企业库。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报认定。逾期未重新申请认定,视作自动放弃其原有资格。已认定未到期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无需重复认定。

企业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公示取消其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经认定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需设立专职或兼职物流统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全区物流统计和物流业景气指数相关数据报送工作,否则将不能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本认定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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