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5年11月25日市政府印发的《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政发〔2005〕156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控方针,认真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区县(开发区)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防控措施,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资金、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部署,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关中海关、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组织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扩散蔓延,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各有关区县(开发区)和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制度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并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1.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的做好新闻报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和权限,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情况。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强化市场价格监测;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合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疫情相关突发事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群众互助等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工作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指导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及动物尸体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点),提供应急处置有关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样本、应急物资等水路、公路运输保障。依据农业农村部门的动物调运规定,协助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西安市的运输车辆。
市水务局:负责从水资源影响角度指导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对相关单位防控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和机构通报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扑杀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监测、防治、宣传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以及应急演练工作,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畜禽产品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
关中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落实对自贸区、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禁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防止疫病出境入境;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负责做好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严格查证验物,确保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
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做好铁路、国际列车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确保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防止疫病扩散。
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所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处置机构
2.2.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报告,开展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紧急免疫,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2.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2.3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负责查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市。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视疫情发展态势成立若干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汇总工作,组织各类会议,起草相关材料、文件、通知等,负责传达中央、省、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相关工作情况。
2.3.2现场处置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进行现场处置,安排协调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基层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及水务等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点的选址。
2.3.3流调排查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中海关、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工作,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判;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突发重大疫情监测;做好市场流通、仓储等环节动物产品的监管及问题动物产品的排查和溯源。
2.3.4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及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舆情分析研判等工作;负责舆情管控、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工作。
2.3.5后勤保障组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中铁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稳产保供、应急运输和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恢复生产、市场调控等工作。
2.3.6维稳安保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疫情涉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打击涉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违法行为。
3动物疫情报告和确认
3.1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域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疫情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主管全市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海关、资源规划(林业局)等部门,以及相关科研单位和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资源规划(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单位和院校的相关人员,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动物诊疗和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3.1.2报告形式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市、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
3.1.4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3.2动物疫情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和确诊疫情,必要时报省农业农村厅认定。
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进行采样送检,并报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疑似病例;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难以判定的,委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委托送检的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确诊病例。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区县(开发区)的,由区县(开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确认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3.3前期处置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所在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4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4.1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区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3.4.2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4.3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3.5紧急监测
发生疫情的区县(开发区)及毗邻区县,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动物交易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3.6风险评估
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应当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4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份有10 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份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区县(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1个区县(开发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区县(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省相邻的3个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区县(开发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我市5个以上区县(开发区)暴发流行。
(6)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1个区县(开发区)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我市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1个区县(开发区)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有1个区县(开发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县(开发区)暴发流行。
(6)区县(开发区)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发生动物疫情时,我市各区县(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2.1I级响应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全国所有省份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确定无害化处理地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无害化处理,封闭被动物病原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交通、农业农村、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准确严谨、规范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注重信息发布的社会效果。
g.组织镇政府、街道办、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防控建议。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关兽医实验室检测。承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培训任务。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
(5)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6)海关部门
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载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省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区域封锁、动物隔离、扑杀和消毒等紧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7)市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a.发布或督导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b.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严谨、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c.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d.组织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4.2.3Ⅲ级响应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按规定程序逐级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市政府
a.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发布或督导有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及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c.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严谨、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d.组织发展和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a.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报告疫情。
b.划定或指导有关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c.迅速组织有关单位或指导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d.做好全市或发生疫情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f.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发生疫情区县(开发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向省农业农村厅请求支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向相关地市和区县(开发区)通报情况。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动物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4.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防范疫情传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涉及野生动物疫情、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加强与林业、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疫情信息,按照规定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防范等工作。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类别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人员的医学观察。
4.5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县(开发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相应级别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分级,发出疫情预测预警,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1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时,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区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接到预警后,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时,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市的周边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市发出预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我市可启动应急响应,对行政区域内与疫情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区县(开发区)、受威胁区县(开发区)和相关联区县(开发区)、高风险区县(开发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3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发生疫情区县(开发区)的周边区县(开发区)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区县(开发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4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向本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区县(开发区)发生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区县(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6.2监督检查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纪检监察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办法。
6.3表彰奖励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6.4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灾害补偿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数额和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补偿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我市扑杀补偿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6.6抚恤和补助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7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消毒、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调动农业农村、发改、公安、财政、商务、交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7.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应急队伍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由各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履职。
7.1.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开设应急防控“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和处置人员、防疫物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7.1.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情(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1.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等工作,做好疫区安保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
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区域内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施设备;(4)防护用品;(5)运载工具;(6)其他用品。
7.1.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追加,以保证重大动物疫情的正常处置。
财政部门在保证疫情处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对参与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队伍建设,提高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测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保障工作。
7.3培训和演练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协调配合等内容。
市、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资金情况和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方案,举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7.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正确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控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省农业农村厅动物疫病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增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发布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预案应当定期评审,按照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演练总结评估情况及时修订。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发〔2005〕156号)同时废止。
市政办函[2023]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