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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与GB 7718在净含量要求方面的比较分析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修改了净含量标示的部分要求,修改后的净含量标示要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GB 7718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异同,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又该如何标示呢?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除药品、危险化学品之外的预包装商品。

GB 7718-2011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另外,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预包装食品还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综上,《办法》适用的定量包装商品包括GB 7718-2011所指的预包装食品,但不完全包括GB 7718征求意见稿所指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未定量的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二 净含量标示的异同

1、净含量组成部分

根据《办法》的规定,以质量或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其组成部分的要求与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一致,都是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标注的净含量,《办法》规定可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但GB 7718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可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详见表1。

                                                                      表1 净含量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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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含量的法定计量单位

①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形式

根据《办法》附件1,容积(液体)和体积(固体)均可使用体积(容积)单位标示,但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均规定固态食品只可用质量单位标示;《办法》规定长度标注包括所有的线性测量,如宽度、高度、厚度和直径,而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用长度单位标示,但未涉及厚度、直径等,详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标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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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办法》规定的质量单位包括毫克(mg)、克(g)、千克(kg),体积(容积)单位包括毫升(mL)(ml)、厘升(cL)(cl)、升(L)(l),长度单位包括微米(μm)、毫米(mm)、厘米(cm)、米(m);而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质量单位包括克(g)、千克(kg),不包括毫克(mg),体积单位包括毫升(mL)(ml)、升(L)(l),不包括厘升(cL)(cl);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长度单位包括厘米(cm)、米(m),不包括微米(μm)、毫米(mm)。

净含量范围方面,《办法》将GB 7718中“Qn<1000克”的净含量细分为“Qn<1克”和“1克≤Qn<1000克”,将GB 7718征求意见稿中“Qn<100厘米”的净含量细分为“Qn<1毫米”和“1毫米≤Qn<100厘米”。

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详见表3。

                                                                           表3 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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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净含量的字符最小高度

以质量单位和体积单位标注时,《办法》、GB 7718-2011、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一致。

以长度单位标注时,《办法》规定字符最小高度为2mm,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净含量Q≤100cm时字符最小高度为2mm,净含量Q>1m时字符最小高度为6mm。

4、同一包装内含多件定量包装商品时的净含量标注

《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标示规格,结合附录中的标示形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在标示件数的同时标示出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

《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根据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及其附录的规定,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应在标注各种不同种类预包装食品的件数的同时标示其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

综上,《办法》规定同一包装内含多件定量包装商品时,净含量可以仅标示各种商品的总净含量;而根据GB 7718-2011和GB 7718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允许仅标示各种预包装食品总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件数是必须标示的,另外还需标示其总净含量和(或)单件净含量。

三 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示要求

根据《办法》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净含量的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预包装的净含量标注、法定计量单位应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GB 7718-2011未规定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办法》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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