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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3〕1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有关精神,持续发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助力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3年深入开展全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质量提升”“重在实效”的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的基本思路,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全面推开”的工作原则,重点围绕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市打造1—2个提升行动重点县区和产业,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二、工作重点

(一)省局重点工作。在全面推开提升行动的基础上,省局重点抓好1个国家级区域试点、4个省级区域试点和17个市级区域试点县区的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提升行动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全省专题培训,择优发布提升行动典型案例,组建专家库并组织技术专家编写行业提升指南,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考核要求开展考评考核。省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全省提升行动推进会,交流成果、分享经验,推进落实。

(二)市局、县(区)局重点工作。各市局要围绕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实际,聚合力量、精准施策,着力打造1—2个质量认证提升行动重点县区和产业,培树一批具有代表性的质量提升示范企业。各县(区)局要立足实际、精心组织,积极发动小微企业参与提升行动,协调认证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找准质量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建立帮扶企业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制定具体有效的帮扶措施,加强宣传推广和典型培树,每年培育2个以上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三)区域试点重点工作。各级各类区域试点要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的规模优势和集聚效应,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为牵引,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制定和落实区域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构建技术服务平台,全面助力区域产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提升行动的“乘数效应”,实现“帮扶一家、惠及一批、带动一片”的良好效果。衡水市安平县丝网产业国家级区域试点,要提高站位、精心谋划、统筹协调、严密组织,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努力探索在全国具有创新性的经验做法。

(四)认证机构重点工作。各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紧贴我省区域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主动为小微企业提质增效和地方产业发展服务;要创新服务模式和工作方法,聚焦小微企业质量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解决方案、并根据不同产业特点,研究开发适合区域性小微企业的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根据重点帮扶区域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和编制县域特色产业小微企业整体提升的行业指南;要增强公益服务意识,酌情减免或灵活收费,用高质量的工作成果打造口碑,树立认证行业的良好形象;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为认证机构做大做强打牢基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聚焦地方经济发展大局,聚焦县域特色产业实际,聚焦小微企业堵点痛点难点,持续深化工作举措,在政府引导激励、政策融合创新、持续跟踪帮扶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将提升行动不断推向深入。此前工作进度较慢、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取得工作成效。

(二)把握工作重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一以贯之落实省局近三年部署提升行动时提出的“两个基本条件”“四个阶段”“九个一”等有关要求;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持续推进帮扶,进一步争取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要积极引导小微企业参与提升行动,建立企业台账,确保参与企业底数清楚;要努力协调认证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摸清企业质量管理疑难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提升水平;要统筹运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品牌建设等多种手段,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综合性服务;要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扩大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广的地方典型经验和我省区域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的频次、力度,充分发挥提升行动优秀企业作用,让企业现身说法、情景示范,以点带面,不断扩大提升行动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不断丰富宣传和培训方式,精心打造提升行动短视频和适合小微企业的质量管理精品课程。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阶段性工作信息和创新举措要及时报送省局,省局将择优编发。请各市局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10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半年和全年提升行动工作总结。各有关认证机构请分别在2023年6月10日、10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提升行动参与情况,省局将择优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荐表彰优秀认证机构。

电话:0311-67565187邮箱:rzjgc@hebamr.cn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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