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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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