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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公告〔2022〕10号)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及农业农村部第495号公告精神,现对部分行政审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本着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提交材料并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我厅不再索要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书面承诺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特此公告。

附件: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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