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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赣林规〔2022〕11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65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林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林法发〔2013〕20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局执法监督处。

附件: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江西省林业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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