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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

各市州工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6日

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提升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工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示范单位)是指获得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 基地(园区)、企业自愿开展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省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审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废旧动力电池、废旧金属( 含废钢、废铁、废铜、废铝、废硬质合金等)及其它工业产品再生资源类(废橡胶、废塑料、废矿物油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构建和延伸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利用产业链条,促进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值化、无害化、可持续化发展。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审和监管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培育、创建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 基地(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 基地(园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产业已有一定基础,资源综合利用年总量200万吨以上,综合利用率75%以上,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20亿元。

(三) 基地(园区)已实施或拟实施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形成了一批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平台。

第七条 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 企业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三) 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四)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的要求。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20万吨。

(六) 有色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8万吨;稀贵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或者产值不低于1亿元);废钢铁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15万吨;废旧动力电池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废矿物油、废塑料、废橡胶年产量均不低于3万吨。

第八条 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 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企业信用良好,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境内。

(二) 项目产业方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的要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应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或有关政策、标准要求。

(三) 项目的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近三年科技投入逐年提高,科研及应用团队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资源综合利用率≥90%。

(四) 项目建设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项目完工时间在上报当年的1月1日(含)之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具备申报创建条件的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附件一),并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 市州工信局对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审核后,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申报。省工信厅对市州工信局上报的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确认,并发布年度省示范单位创建计划。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在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实施完成后,编写自评价报告书(附件二),并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 市州工信局审核汇总省示范单位自评价报告书后,择优将申请文件报送至省工信厅。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工信局审核上报省示范单位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创建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基地(园区)、企业、项目确认为省示范单位,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信厅对省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名单按年度更新,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省示范单位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通过湖南“省工信云平台”报省工信厅。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新创建的省示范单位授牌表彰,并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符合制造强省资金支持项目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市州工信局及时掌握省示范单位资源综合利用运行情况,加强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省示范单位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总体水平。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 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 企业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

(三) 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及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的。

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基地(园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二)基地(园区)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及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的。

第十八条 被公告退取消省示范单位的基地(园区)及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开展省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省示范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工信局审核上报省工信厅申请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

           2.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自评价报告书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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