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有关规定,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我厅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的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自查表等内容,请遵照执行。
附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一次性告知书、承诺书、自查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