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等21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2〕7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工作安排和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21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