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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部分省市药监局关于疫情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2年5月10日,已有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江苏省、重庆市、辽宁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山西省、山东省共计11个省市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食品伙伴网将相关通告汇总如下: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2〕9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41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2022〕3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和生产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药监规〔2022〕2号)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 第11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11号)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2〕24号)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公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监管有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 2022年第7号)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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