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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为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十个一律>的通知》(黔环综合〔2021〕70号)“一、未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一律依法停产、限期整改。期间,不予审批跨省转移,停止运行转移联单;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关闭。”修改为“一、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且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一律依法停产、限期整改。期间,不予审批跨省转移,停止运行转移联单;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关闭。”

二、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环通〔2016〕178号)

2.《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环保行政许可中试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通〔2017〕69号)

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施环境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通〔2017〕222号)

4.《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黔环通〔2018〕303号)

5.《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环通〔2019〕178号)

6.《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20〕12号)

7.《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评豁免管理建设项目清单>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项目清单>的通知》(黔环通〔2020〕27号)

8.《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的通知》(黔环通〔2020〕55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根据本通知调整工作事项、做好工作衔接,坚决杜绝继续执行已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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