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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等4项制度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交叉执法检查制度

目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遵循原则:

1.实行组长负责制。

2.检查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和相关证据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3.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交叉执法检查移交问题的查处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

要求:

1.不干预,不打扰地方正常工作。

2.检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过硬,身体健康

重点:突出的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其他需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的环境违法问题。

参加人员:各市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

程序方法:

1. 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

2. 每年至少开展两次。

3. 统筹调度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力量。

4. 制定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

5. 开展异地执法检查。

6. 将查处情况整理归档。

保障:执法检查的人员及专家在检查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执法检查车辆租赁费、设备租用费及专家服务费等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廉洁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

考核:检查成效纳入稽查范畴,派出人员在执法检查中的表现情况将作为全区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考核依据。

政策解读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

背 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要求,确保重点任务和重点案件查办质量,提升专案查办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集中力量查办重大复杂案件。

一、明确专案查办范围,提升办案效率。

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跨区域、跨流域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统筹力量成立专案组,实行一案一组,优化办案资源,提升办案效率。

二、融合办案专家库,强化办案力量。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生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及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帮助,发挥专家库资源优势,强化办案质量。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接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

三、严把办案质量关口,确保办案质量。

专案查办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专案查办所有案件均应经过法制审核和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从严掌握案件质量标准,对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条规适用严格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案件质量。

四、强调纪律严明奖惩,促进办案水平。

《制度》强调了专案查办的工作纪律,明确专案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办案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办案人员,应在年度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对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办案纪律、泄露案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策解读 丨  宁夏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定义:案例指导,是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典型执法案件进行收集、整理、解析和发布。

目的:对执法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要素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分类、解析,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宁夏生态环境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内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参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

遵循原则:

(一)遵循合法、规范、实用的原则。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前瞻性和示范性。

典型执法案例选择标准:

(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

(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四)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违法行为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且影响较大的;

(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七)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情形的案例。

典型执法案例指导程序:

(一)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以地市为单位收集辖区内的典型案例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案例评审小组,对各单位推送的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复核评审。评审小组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厅专题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及时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发布,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参考。

(四)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执法案例库,加强案例分类和管理,保证典型执法案例的可参考性,提高典型案例的实用价值。

(五)适时组织对典型案例库进行更新完善。

政策解读 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

背景

按照生态环境部执法大练兵活动的工作部署,结合综合执法改革新形势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新要求,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职业伤害和人身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本领强、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坚强队伍保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结合全区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

我厅组织征求了五市及宁东基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厅法律顾问的意见,共征集修改意见11条,采纳11条,未采纳0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共14条。第一条到第三条是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指导方针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到第九条规定的是事前对于执法人员的法律保障,包括设备保障、职能培训、健康体检等内容。第十条、第十一条是对执法人员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各地市可制定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第十三条是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暂行)》生效施行的规定。

三、解决的问题

本制度坚持保障为主、依法处置的方针,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职业伤害和人身安全。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补救的角度对整体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应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装备配置,加强防护技能培训、紧急救助培训;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体检、相关职业病诊疗;探索为执法人员购买保险,给予执法人员补休等;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侵犯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处置要求,以及执法人员受到侵犯后的申请救济等方面工作。
相关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制度(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案件专案查办制度(试行)》等 4项制度的通知 (宁环办发〔20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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