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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有关规定,以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市局组织制定了《2022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9日

2022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有关规定,以及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强制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各区市可以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全面免疫。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市农业农村局将每半年调度一次各区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区市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确定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的,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抗体免疫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疫苗免疫或购买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接种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区市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继续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科学选择疫苗种类。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用疫苗继续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和程序化免疫需要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各区市要采用养殖场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继续在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积极参与,并做好“先打后补”信息上传工作,从2023年起逐步取消统一招标采购,从2025年起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各区市要提前谋划、强化措施、加快推进,指导辖区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并保障免疫质量。

(四)规范疫苗调拨使用。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各区市要及时做好本辖区内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建立强制免疫档案。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疫苗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及时报告免疫信息。按照省畜牧兽医局要求,我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市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并将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规范处置免疫副反应。各区市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上报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做好协调处理。

五、经费支持

2022年,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分担。省级以上财政分担比例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政府采购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经费省级以上补助部分按照各区市畜禽养殖量、免疫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切块下达。各区市在优先保障“先打后补”工作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各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

六、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制定并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负责政府采购疫苗的采购、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执法;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等。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七、监督管理

(一)强化免疫责任。各区市要落实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严格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压实养殖场(户)防控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强化效果监测。各区市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要重点加大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的抽检力度,确保免疫效果。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区市要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检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病防控情况评估。

附件:关于印发《2022年烟台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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