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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1月) (沈政发〔202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20〕4号)精神,推进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难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政策性文件调研论证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1号)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应清尽清”的原则,组织市直各部门对1979-2019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经梳理,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共311件,在各部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审查确认,市政府决定,废止103件、失效9件、修改3件、继续有效196件。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对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于废止和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废止和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目录。xls

 2.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

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修改文件

一、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中“市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督促调整等工作”修改为“组织开展审核确认、督促调整等工作”。

2.第六条中“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权责清单的书面申请”修改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3.第七条第一款中“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转移、整合、改变方式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定后,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调整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事项需变更要素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市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由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调整权责清单。”修改为“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规定的情况,向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汇总后统一受理,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权责清单;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三)规定的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直接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行政权力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信息共享。”

4.第七条第二款中“市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修改为“市机构编制部门或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

二、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2〕8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一部分第三项“家庭寄养”和第三部分第三项中的“加强寄养基地建设”的全部内容。

2.第一部分第一段“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因父母重残、服刑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修改为“对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以及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3.删除第三部分第一项中的“不断拓展市儿童福利院的服务范围,适时成立沈阳儿童福利中心,对沈阳辖区内分散供养的孤残儿童进行统一规范的抚育、康复、医疗、教育和评估。”

三、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一部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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