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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21〕225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代主席

2021年12月11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暂行办法(1991年5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1997年1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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