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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渔发【2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 、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十三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放流规模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1900多亿尾,圆满完成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需求、苗种(含亲体,下同)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

——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成效。坚持增殖放流数量与质量并重、规模与效益兼顾,保障放流物种种质和质量,禁止放流外来物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科学确定放流物种规格,切实提高放流水生生物成活率和放流效果。

——坚持科学放流,强化支撑。健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科技支撑和社会放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科学评估增殖放流工作成效,为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数量保持在1500亿尾左右,逐步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目标定位清晰、布局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确定一批社会放流平台,社会化放流活动得到规范引导;与增殖放流工作相匹配的技术支撑体系初步建立,增殖放流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增殖放流成效进一步扩大,成为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珍贵濒危物种、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渔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和关键抓手。“十四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殖放流指导性目标详见附件1。

二、加强统筹规划,科学选定增殖放流水域和物种

(一)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严格遵守增殖放流相关管理规定,科学确定增殖放流物种。要注重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突出其在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长江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四大家鱼等经济物种放流规模,加大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数量。“十四五”确定全国适宜放流水生物种286种(详见附件2),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放流所列范围内的物种,确需放流其他物种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二)合理规划增殖放流水域。要切实发挥增殖放流公益作用,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不得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在私人经营的水域内放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状况,“十四五”确定适宜增殖放流水域410片(详见附件3)。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用于在所列水域范围内开展的增殖放流项目,确需用于其他水域放流项目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

(三)严禁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见附件4)。同时,应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确保种质纯正,避免跨流域、跨海区放流导致生态风险。在增殖放流工作实施前,要认真开展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增殖放流适宜水域、物种、规模、结构、时间和方式等。

三、加快体系建设,加强增殖放流支撑保障

(一)加快苗种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渔业资源增殖站、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所属水产苗种繁育基地、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场等相关单位参与增殖放流工作。积极推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健全完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推进增殖放流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增殖放流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推进开展定点放流水生生物。各地要加快建设或确定一批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流的平台或场所,配套供应适宜放生的水生生物,发挥科普宣传、休闲旅游等功能,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流活动。

(三)完善增殖放流科技支撑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相关科研推广机构参与增殖放流工作,逐步建立与增殖放流工作相匹配的科技支撑队伍。支持开展放流水域本底调查、野化训练、检验检疫、种质鉴定等方面的研究,积极开展水生生物标记放流和跟踪调查监测,科学评估增殖放流效果,为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供支撑。

四、规范监督管理,确保增殖放流工作成效

(一)完善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增殖放流方案申报审查制度、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水生生物招标采购制度、水生生物检验检疫制度、放流公证或公示制度、放流过程执法监管制度、放流效果评估制度,确保增殖放流事前、事中和事后过程监管全覆盖。

(二)强化增殖放流监管。要在增殖放流水域采取划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等保护措施,强化增殖前后放流区域内有害渔具清理和水上执法检查,确保放流水生物种得到有效保护。要加强放流水生生物数量质量监管,严禁虚报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数量;认真开展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提高增殖放流水生生物质量。要规范增殖放流方式方法,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等伤害水生生物的放流方式。要加强增殖放流财政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增殖放流资金使用。要加强涉渔工程生态补偿项目增殖放流监管,确保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三)规范社会放流活动。鼓励成立相关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会放流活动自律。要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要依法责令限期捕回并予以相应罚款,预防和减少可能导致的不良生态影响。

五、广泛宣传交流,扩大增殖放流社会影响

(一)积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放鱼日”等适宜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特殊时间节点,积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充分发挥定点增殖放流平台(场所)功能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公众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同时,要注重提高增殖放流实际效果,避免流于形式主义。

(二)创新增殖放流宣传形式。鼓励采取发布公益广告、开展“云放鱼”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公众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参与增殖放流活动,让增殖放流活动成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平台,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机构、增殖站、科研教育单位、繁育展示场馆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开展增殖放流相关科普宣传活动。扩大增殖放流交流与合作,推动形成政府部门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增殖放流良好局面。

六、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增殖放流任务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制,认真制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增殖放流任务完成。要成立增殖放流专家团队,对增殖放流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增殖放流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

(二)做好统筹谋划。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以本意见为指导,结合当地实际,将增殖放流工作作为“十四五”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谋划。综合考虑区域水生生物资源与适宜水域状况、苗种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十四五”增殖放流发展目标任务。

(三)争取加大投入。要积极争取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争取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在组织实施好增殖放流财政项目的同时,积极拓展个人捐助、企业投入、国际援助等多种资金渠道,健全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利用好生态补偿资金,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各界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附件:1.“十四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殖放流指导性目标

2.增殖放流物种适宜性评价表

3.不同水域增殖放流适宜性评价表

4.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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