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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是制定通告的目的。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六部委令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4.《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规定:“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经由限制通行区域以外的公路行驶通过。”

一、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

解读:本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通告所指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制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并按核准的类别装载危险化学品。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检验的相关规定。

制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含军用车辆),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解读:本条对须遵守本通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我市的行驶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为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但不包含军用车辆,不涉及水路运输问题。

制定依据: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广州市籍号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市区东至大观路(广汕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岗路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不含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西环城市快速路和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至广汕路(大观路路口以西段)、华南快速路(龙洞出入口至春岗立交至沙太出入口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至大源南路段)、大源南路(黄庄北路路口以南段)、黄庄北路、黄庄南路、同和路(华南快速路以北段)、华南快速路(同和出入口至永泰出入口段)、同泰路、尖彭路、鹤龙一路、机场路(黄石立交至鹤龙一路段)、黄石西路、石桂路、石沙公路(石丰路路口以东段)、石丰路、庆槎路(石丰路以南段)、增槎路(不含广清高速连接线)、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华南快速路(土华立交至春岗立交段、春岗立交至朝阳收费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确需进入禁行范围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严禁一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内环路、东濠涌高架路、人民高架路和过江隧道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市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范围及路段,以及在禁行区有通行需求的本市籍车辆可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制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外市籍号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我市东至广深高速公路(广氮立交至火村立交段)、大观路(广深高速公路至奥体路段)、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茅岗路段)、茅岗路(不含)、中山大道(茅岗路至东环城市快速路段,不含)、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以南段),南至南环城市快速路,西至西环城市快速路(不含佛山市辖区内道路)、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以西段)、增槎路、庆槎路(庆丰收费站以南段)、广清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段),北至北二环高速公路的范围内(不含本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及广清高速连接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以及广州大学城(小谷围岛,含小洲便桥、赤坎桥)、华南快速路(土华立交至春岗立交段、春岗立交至朝阳收费站段,均不含立交)通行。

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道路。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市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范围及路段。

制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另有限速规定且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按其规定的车速行驶)。

解读:本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核载及行驶速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制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七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七、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时应携带的相关证件、资料的说明,并规定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所需的其他材料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制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十一条规定:“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化学品事故,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到无法正常运输情况,应当立即向我市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10报警服务台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通知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突发状况时,相关人员应采取的应对和处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制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九、在我市行政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国家、省和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解读:本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遵守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制定依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职权予以处罚。

解读:本条对违反通告规定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处罚依据进行了明确。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十一、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本条是对通告起效时间及有效期的说明。

制定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
相关链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 (穗府规〔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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