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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商务规〔2021〕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流通领域问题治理新模式,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建立南宁市商务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管理,倡导诚信兴商理念,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49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商秩规发〔2019〕222号)、《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桂政发〔2018〕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商务局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指在南宁市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零售业、餐饮业、电子商务、会展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涉及进出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商务领域相关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南宁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和其他能够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南宁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商务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商务领域信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分类分级、保护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商务领域行政相对人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第六条 信用信息经采集全量同步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录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七条 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其采集、录入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商务领域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守信、一般守信、失信三个等级。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对外交叉对比,无其它违法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优秀守信。

(一)当年获南宁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认定的各类先进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老字号、绿色商场、特产品牌企业、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外贸品牌企业。

(二)依照商务部签署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被相关部门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其所在经营行业相对应的证照,合法从事经营3年以上,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连续3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未有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活动,被推荐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嘉奖表彰或在国内外行业著名展会上获得相关荣誉的。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条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守信:

(一)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因企业严重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未被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无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依照商务部参与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行政相对人被相关部门列入实施联合惩戒名单,并被推送至商务部门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优秀守信、一般守信等级公示期限为3年,有效期内发现有失信行为的,撤销其认定等级。

(二)失信等级公示期限与行政相对人受到联合惩戒的时限保持一致。当行政相对人从联合惩戒名单中退出后,停止公示。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三条 对评定为优秀守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守信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二)在组织资金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在组织展会及推介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在组织创先评优及品牌认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在商贸领域监管日常事项及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检查频次,作为优先服务对象。

(六)其他可以采取的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一般守信的行政相对人,以自我约束为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措施强化监管,以提升服务质量为目标,提升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对评定为失信的行政相对人,依据商务部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鼓励失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失信行为信息分类和范围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等规定。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自认定之日起,不良信息公示满3个月;

2.已接受处理及整改或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3.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人提请信用修复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规定期限内已纠正失信行为,或已履行处罚要求,并通过赔偿或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得到当事人谅解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经管理机构确认处罚整改到位;

2.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应公示满6个月以上;

3.不存在违反信用修复承诺的情况,且自上一次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1.失信主体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

2.失信主体未停止失信行为或未完成整改的;

3.同一失信主体存在被两个及两个以上失信认定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

4.失信主体在获批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5.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依据法院裁决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程序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为优秀守信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商务局反映并提供申诉证明材料,南宁市商务局在收到反映后核实情况,反映属实的,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反映不属实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被评定为失信等级有异议的,可向南宁市商务局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申请证明材料,南宁市商务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申请人提出申请理由不成立或仅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要求补正仍未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发现,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反映、投诉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和反馈。确因商务主管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有关单位和个人被误评定为优秀守信等级的,应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追回奖牌或资金、终止合作等方式尽可能收回其获得的权益;被误评定为失信等级的,及时更正当事人的诚信记录,恢复其名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原《南宁市商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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