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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 》的通知 (黑应急规〔 2021 〕 8 号)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便于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包容免罚清单》共列出应急管理领域免罚事项10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具体内容,熟悉具体运用条件,准确理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限期内改正”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好执法标准。

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不是违法行为轻微,是指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社会影响轻微,重点是危害后果的一种现实状态。限期内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免罚事项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案件终结。经复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及时纠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三、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明确指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错改错,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合法生产经营意识。

四、确保执法公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统一执行《包容免罚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同一尺度、统一标准,确保执法规范、裁量准确,有效维护执法权威。对《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统一适用标准,不得区别对待,确保执法公正。

《包容免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联系人:肖宇豪;联系电话:0451—87017933)。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附件:

附件: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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