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林草局,各类自然保护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东北林业大学,辰能集团,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市(地)林业(营林)局,厅各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
《黑龙江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湿地遭受破坏风险防控工作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防范特色生物资源遭受破坏风险的工作预案》《防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内发生乱侵乱占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和发生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及湿地严重渴水的风险应急预案》已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等级划分
3.2分级标准
4监测与预警机制
4.1监测
4.1.1监测方式
4.1.2监测时期
4.1.3监测疫源物种名录及疫病种类
4.2疫情认定及分级
4.3疫情公布及预警通报
4.4应急响应
4.4.1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
4.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表彰
5.3责任追究
5.4抚恤与补助
6保障措施
6.1 经费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6.5演练培训
6.6科普宣传
7预案管理
8名词术语
9实施时间
10其他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能力,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疫病,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疫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
2.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
由省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基层监测站、省级以下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的三层监测网络管理体系,基本覆盖了黑龙江省主要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栖息地、鸟类迁徙停歇地、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人工繁育区(不包括大兴安岭地区)。
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3.1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将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2分级标准
3.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10%以上,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30%以上,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且发生区内出现人感染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或在1个地(市)1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有进一步流行扩散趋势;
(3)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2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9%间,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15%-29%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1个县内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1个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
(3)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市(地)内的2个以上县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14%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
(3)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对饲养动物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4)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1)疫病在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但尚未导致死亡,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野生动物疫情波及范围在1个县(乡)行政区域内;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3)省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测与预警机制
4.1监测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省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和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主动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省内各地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信息汇总和上报;组织协调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所辖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动物防疫部门监测站或省林草局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等情况。
4.1.1监测方式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实行全面监测、突出重点的原则,并采取日常监测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日常监测以巡护、观测等方式,了解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活动状况,掌握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并对是否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进行初步判断。专项监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针对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种类、特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特定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护、观测和检测,掌握特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流行和传播情况,提出专项防控建议。
4.1.2监测时期
日常监测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迁徙、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规律等分别实行重点时期和非重点时期监测。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非重点时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但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直报系统[1] 及时报告,同时通报当地农业部门。[2]
4.1.3监测疫源物种名录及疫病种类
鸟类:禽流感;新城疫;巴氏杆菌病。野猪:口蹄疫;非洲猪瘟。鹿科动物:结核病;布氏杆菌病;魏氏梭菌病(肠毒血症);巴氏杆菌病;口蹄疫。犬科及鼬科动物:犬瘟热;病毒性肠炎;狂犬病。圈养大型猫科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肠炎;犬瘟热。以及其他新发、突发陆生野生动物传染病。
4.2疫情认定及分级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或省级管理机构接到疑似或不能排除疫情的监测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的要求报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检测、认定。当地动物防疫部门不能确诊的,则建议其按有关规定进行送检。报送检单位要密切关注检测结果,并按照监测信息快报制度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反馈信息或疫情确诊结果。省林草局依据权威单位的最终检测结果,按照本应急预案疫情分级标准确认此次疫情级别。
4.3疫情公布及预警通报
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省林草局根据本辖区内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动物防疫部门等有关单位反馈的检测信息,按照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启动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省林草局按照省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的要求作出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发展趋势、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预警,按照规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和并通报国家林草局。较大和一般疫情预警通报由省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向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汇报,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4.4应急响应
4.4.1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林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本级及以下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与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做好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以上工作应向国家林草局备案。省林草局接受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配合协调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请求国家林草局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3)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Ш级)的应急响应。省林草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确认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并按同级兽医、防疫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划定疫点、受威胁区的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领导指挥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必要时,可请求省林草局或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予以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4)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地方政府确认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上报等。市(地)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省林草局应根据需要为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4.4.2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关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人工繁育、运输和市场等环节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和传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本级政府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作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5.2表彰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5.4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和补助。
6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仪器设备、样品采集用具、健康防护用品等,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托省林业和草原局防灾减灾部门,建立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可紧急调拨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东北大学、省林科院等科研院所开展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重点课题、关键技术等项目研究攻关,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装备,加强培训。
6.5演练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正面引导,及时应对社会舆情。第一时解读权威和主流声音,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做好疫情防控,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宣传教育群众不随意放生、丢弃陆生野生动物,不虐待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发现受伤、死亡陆生野生动物不捡拾,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救护站,发现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7.预案管理
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对疫情防控监测、检测和处置等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名词术语
陆生野生动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I、Ⅱ、Ш类陆生野生动物疾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
受威胁地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9.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其他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本预案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湿地遭受破坏风险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目 录
1编制目的
2编制依据
3适用范围
4组织领导
5工作原则
6工作任务
7应急制度
7.1应急机制
7.2应急响应
8工作措施
8.1认真排查风险隐患
8.2严厉打击违法破坏生态资源行为
8.3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8.4实现管控数字化
8.5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6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8.7防火措施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解释
9.3预案生效时间
1编制目的
为构建以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盗伐滥采林木、非法侵占林草资源、毁林毁草毁湿开荒、森林火灾和自然风光旅游项目开发等破坏自然生态、影响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风险,保护生态资源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盗伐滥采林木、非法侵占林草资源、毁林毁草毁湿开垦、森林火灾和自然风光旅游项目开发等破坏自然生态、影响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情形。
4组织领导
省林草局设立风险防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兼任,副组长由各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总工程师、防火督查专员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财务处、森林资源管理处、草原管理处、湿地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森林草原防火处、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资源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防火督查专员兼任。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成立风险防控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
5工作原则
(1)坚持行业指导、常抓不懈、基层防控的原则;
(2)坚持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联防联护的原则;
(3)坚持属地管理、协同配合、早期处置的原则;
(4)坚持生态优先、科学防控、守土有责的原则。
6工作任务
6.1依法从严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乱砍滥伐、毁林毁草毁湿开荒、非法采石、侵占林地草地等违法犯罪活动;
6.2严格落实森防工作部署,强化部门联管联防机制,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6.3坚持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严格自然风光旅游项目审批;
6.4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重点部位监测,及时调查处置破坏自然资源行为。
7应急制度
7.1应急机制
(1)认真负责,减少危害。切实履行职能,最大程度地防控各类风险。
(2)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破坏自然资源事件的各项预防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遭受破坏风险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7.2应急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安全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8工作措施
8.1认真排查风险隐患
各级林草部门定期对辖区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进行巡护,就目前面临的遭受破坏风险防范形势进行研判,分析预测各类不稳定问题的发展走势及风险隐患,及时提出工作对策与建议。对上级机关转办、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报道、检查发现随意侵占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等行为坚决制止,有关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并要求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自然状况和生态特征。
8.2严厉打击违法破坏生态资源行为
每年定期开展全省打击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专项行动,涉林涉草涉湿案件督办、森林督查工作,加大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案件力度,在全省范围内继续保持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高压态势,依法依规限期恢复。
8.3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在重要节点通过电视、网络、墙体广告等多种宣传手段,丰富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广泛参与的宣传活动,努力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着力提高全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自觉性。
8.4实现管控数字化
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采取地面巡护、无人机空中巡护、GPS定位巡护和视频监控等多种巡护方式,加强重点部位监测,及时预警、调查处置破坏自然资源行为及火灾。
8.5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对巡护排查梳理出来的相关问题和涉事人员,明确包办领导和分工责任,对确定的重点人、重点事,要重点关注,掌握工作主动权,及时疏导预防。
8.6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旦发生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事件,各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准确地判断事件性质,迅速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限期恢复。
8.7防火措施
加大重要节点的巡护力度,做好防火督查、火源管控、监测预警,对火情进行火情报告、火警报案、实施早期扑救,早发现、早扑救,防扑一体化,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开展火情处置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办法。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各级林草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参谋建议,协助指挥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组织进行预案评估和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防范特色生物资源遭受破坏风险的工作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适用范围
2防范机制
2.1主动防范
2.2系统应对
2.3守住底线
3具体防范措施
3.1掌握特色生物资源状况
3.2建立数据库制定保护名录
3.3分类管理和保护
3.4收集保存特色生物资源
4防范保障
4.1强化组织领导
4.2明确防控责任
4.3严格追责问责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我省林业和草原特色生物资源遭受破坏的风险,保障特色生物资源安全。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特色生物资源遭受破坏的风险的应急工作。
2防范机制
2.1主动防范
加强动态监测,提高发现和识别风险隐患的能力,加强风险防范的顶层设计,明确每个阶段风险管控的重点,把握住风险化解的时间窗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作为,防患于未然。
2.2系统应对
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系统性工程进行战略谋划,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系统规划,事前加强风险的评估、预判和防范,事中加强风险的应对与处置,事后加强风险免疫和管理能力建设。
2.3守住底线
坚持底线思维,抓早抓小,做到心中有数,不忽视任何一个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充分估计风险发生最坏的可能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不犯颠覆性错误的底线。
3具体防范措施
3.1掌握特色生物资源状况
以全省林草种质资源普查为契机,对全省地方特色生物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对地方特色生物资源的种类、分布、生境、生长状况调查,分析与评价地方特色生物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收集珍稀、濒危、重要乡土乔灌木、藤本植物、野生花卉等地方特色生物资源。
3.2建立数据库制定保护名录
根据地方特色生物资源普查情况,结合数字林草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地方特色生物资源数据库,制定保护名录,及时对外公开发布并积极宣传,促进全社会建立保护、合理利用地方特色生物资源的意识。
3.3分类管理和保护
根据地方特色生物资源的珍稀、濒危程度设定保护等级,分类采取管理和保护措施。针对濒危的、重要的特色生物资源制定严格的保护政策,除必要的科学研究等情况禁止使用。对于一般性特色生物资源采取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式,采集、利用多少就补充多少,保证群落不减少。
3.4收集保存特色生物资源
利用现有国家和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收集并长久保存珍稀、濒危的地方特色生物资源,防范地方特色生物资源被破坏灭绝的极端风险。
4防范保障
4.1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林草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跨部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事宜,使风险排查常态化、风险识别具体化、风险评估精细化、风险防控长效化。
4.2明确防控责任
各地林草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把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对确需省级协调解决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
4.3严格追责问责
各地林草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防范化解的台账制度。发生风险事件的,要倒查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对未建章立制的,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检查、督查和风险评估的,未落实风险处置准备导致风险事件发生或使事态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防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内发生乱侵乱占等
破坏湿地的行为和发生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及湿地严重渴水的风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应急机制
3.1处置原则
3.2分级负责
3.3依法依规
4分级原则
4.1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分级
4.2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5应急措施
5.1破坏湿地
5.2野生动物疫情
5.3湿地渴水
6其他措施
6.1宣传教育
6.2设立专家库
6.3制定供水方案
7应急结束
8术语
1总则
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台账>的通知》文件精神,对照《生物层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台账(省林草部分)》,特制订《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内发生乱侵乱占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和发生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及湿地严重渴水的风险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构建以防为主、防处结合的生态安全应急机制,全面提升黑龙江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对突发违法破坏湿地、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能力,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破坏湿地生态、渴水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湿地生态资源建设成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根据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湿地资源破坏数量、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区域、湿地严重渴水危害程度等情况,分为以下3类:
1.3.1毁湿开垦、乱占湿地、非法改变湿地用途,破坏湿地的事件。
1.3.2在湿地范围内挖沟、取土、挖沙、排水等人为行动以及干旱造成的湿地渴水。
1.3.3本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病原体,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地市,县应成立应急指挥部,重要湿地跨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成立。指挥部组长由地方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林草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机制
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建立国家级重点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点湿地及一般湿地的分级体系,本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生乱侵乱占等破坏湿地的行为和发生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情及湿地严重渴水的风险的应对工作,指导生态突发事件的应对。
3.1处置原则
认真负责,减少危害。切实履行职能,最大程度地减少、预防相关应急事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
3.2分级负责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处置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3依法依规
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分级原则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突发湿地生态破坏事件,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根据湿地生态破坏程度、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受害对象等情况,将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4.1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分级
(1)属于特别重大湿地(Ⅰ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0公顷以上,或1000公顷以上湿地严重渴水;
(2)属于重大湿地(Ⅱ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6-10公顷,或500-1000公顷湿地严重渴水;
(3)属于较大湿地(Ⅲ级)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6公顷,或100-500公顷湿地严重渴水;
(4)属于一般(Ⅳ级)湿地生态损害:
非法侵占、破坏省级以上重要湿地1公顷以下,或100公顷以下湿地严重渴水。
4.2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10%以上,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达30%以上,并呈流行扩散趋势;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且发生区内出现人感染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或在1个地(市)1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有进一步流行扩散趋势;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2个以上相邻地(市)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9%间,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15%-29%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野生动物突发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波及1个县内的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在1个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疫病在野生动物与畜禽间关联发生,且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市(地)内的2个以上县发生,或在1个地(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村)连片发生疫情;野生动物发生新发传染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疫病导致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介于5%-14%间,并呈流行扩散趋势;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野生动物疫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5个以下村(屯)发生,或疫点数达到5个-10个,对饲养动物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疫病在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但尚未导致死亡,或疫病导致其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死亡率低于5%,并呈流行扩散趋势;野生动物疫情波及范围在1个县(乡)行政区域内;发生专家认为需要作出预防和应急处置的野生动物疫病时。
5应急措施
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办公室派出的现场相应处置组在12 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事件所在行政市县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
5.1破坏湿地
5.1.1Ⅰ、Ⅱ级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省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市(地)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6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IV级以上重大湿地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2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5.1.2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市(地)应急部门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迅速做好事件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置工作落到实处,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
5.1.3事件原因得到查明并得到有效控制,继续发生的隐患解除后,由现场应急处置组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经省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解除。
5.1.4对遭破坏的湿地资源,应该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启动修复和赔偿程序。
5.2野生动物疫情
5.2.1特别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级林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协调本级及以下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与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置。做好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5.2.2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省林草局根据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当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以上工作应向国家林草局备案。省林草局接受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配合协调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林草局可请求国家林草局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2.3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省林草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确认较大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并按同级兽医、防疫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求提出划定疫点、受威胁区的意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领导指挥辖区内各级林草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必要时,可请求省林草局或通过本级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予以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
5.2.4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地方政府确认一般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有关预案的建议,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上报等。市(地)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省林草局应根据需要为疫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2.5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潜在威胁地区的应急响应。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关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人工繁育、运输和市场等环节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和传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服从本级政府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6应急响应的终止。自疫情发生区域内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作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3湿地渴水
5.3.1湿地渴水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应级别,启动不同等级应急措施。发生(Ⅰ级)湿地渴水事件,省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发生(Ⅱ级)湿地渴水事件, 市(地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发生(Ⅲ级)、(Ⅳ级)湿地渴水事件,县(市,区)级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5.3.2.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通知湿地下游相关地区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减小湿地受害范围,确保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相关的确切信息,包括事故原因、过程、进展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5.3.3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发生湿地渴水事件所在地的湿地管理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3.4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影响范围,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警报解除。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故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如果是人为原因要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由当地通信公司具体负责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当地供电公司负责供电需要和现场的临时供电,当地交通局、铁路局等负责优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建立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资金,使用与供应需经应急指挥部批准。
6其他措施
6.1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湿地生态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强化重要生态区域的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6.2设立专家库
建立湿地专家库、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东北林业大学、省林科院等科研院所开展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重点课题、关键技术等项目研究攻关,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6.3制定供水方案
国家级重点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必须建设湿地备用水源,省级重点及一般湿地,有条件的也应建设湿地备用水源作为应急保障,并制定应急供水方案。
7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各种应急事件发展变化和处置结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的市级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8术语
重要湿地:指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中的湿地。
陆生野生动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疾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
受威胁地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