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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环办〔202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粤环办〔2021〕61号)有关要求,巩固深化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成效,持续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我厅组织制定《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厅固体处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联系人及方式:陈睿 020-87531932)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十四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粤环办〔2021〕61号)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推动政府和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动各地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综合评估,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按照评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和环境风险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单位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情况。

二、工作方式

(一)省级层面。省厅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件1),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各类专项工作等开展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并以地市为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综合评估。

(二)地市层面。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评估指标》表2、表3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进行对应评估,并完成《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等业务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各类专项工作等,有序推进辖区内年度评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评估安排。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应于2022年1月10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表1进行自评打分,总结2021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要求见附件3),并将上述2项材料报送省厅。

三、工作要求

(一)市级层面

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2021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 经营单位:不少于20家,若经营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十四五”期间实现对本地区所有经营单位评估全覆盖。

2. 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60家,若总数不足6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若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 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评估结果中的C。

(二)2021年度评估重点

危险废物专项整治重点行业企业;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涉及问题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不及时依法转移、处置的企业。

四、评估结果应用

(一)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在省级评估中,对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政策试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推进工作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综合采取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到位。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评估达标、管理优良的产生单位依程序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要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

1.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含表1、2、3)

2.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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